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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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园医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梨园医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梨医党字[2012]5
为规范医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医院科学发展,为创建国家级优质医院提供决策制度保证,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医院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1)医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2)党代会和党委会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
(3)医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3、医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能力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1)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涉及医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医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情况评估。
(4)医疗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5)医院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6)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变更等。
4、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及班子成员的配备、人员编制的确定。
6、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工资、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学生培养中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7、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的拟订、审定和预算调整、执行与决算审计。
8、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医疗资源和设备配置。
(1)医院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2)医院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医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党委系统、行政工作奖惩事项的决定。
(2)维护医院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决定,医院安全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医院中层干部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院级干部的推荐、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2、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的选拔。
3、职称晋升、职员评聘的有关事项。
4、医院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5、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是指对医院规模、医疗条件和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医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
2、单项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3、 单价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3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4、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卫生部专项拨款的工程、医院自筹资金安排的各项建设。
5、超过医院年度预算增加的项目。
6、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7、医院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的资产使用和处置项目。
8、其他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是指超过医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2、预算机动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所涉及的部门事先都应进行充分协调,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在决定之前要严格按照《梨园医院党政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2、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问题、与院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视情况还应征求医院工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职工意见和建议。依照《梨园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应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3、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及议事规则
决策主体:院党委会、院务会。
决策议事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及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梨园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梨园医院院务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3、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4、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应列席党政联席等重要会议,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相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6、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和票决方式。干部议题表决必须实行票决方式。院务会决定重要事项,由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做出决定或决议;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7、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体系,包括: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院务会议事规则,界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边界,建立科学、完备,具备可操作性的决策程序;
 2、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3、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梨园医院对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周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4、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医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党组报告。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1、由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医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委办、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
3、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医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党内法规和行政纪律规定,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越权决策的。
(5)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6)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7)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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